个体工商户请注意:2025年度年报工作全面启动,一文读懂四大报送方式与填报指南

作者: 2026-03-26 11:17:00 浏览量:1

各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:

 
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2025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(以下简称“年报”)报送工作已于202511日正式启动,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630日。 按时、准确报送年报是每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,也是积累信用、展示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。为帮助大家顺利完成年报,我们梳理了完整的报送方式、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。

 

一、四大报送方式,便捷灵活可选

 

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便利程度,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年报:

 

1. PC端线上报送

 

•   网址:访问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(https://www.gsxt.gov.cn

 

•   入口:进入网站首页,点击“企业信息填报”模块,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后,通过“工商联络员登录”、“电子营业执照登录”或“电子证照扫码登录”等方式完成身份认证,即可在线填报年度报告。

 

2. 移动端线上报送

 

您可通过以下两种官方渠道进行手机端年报:

•   方式一:关注“市场监管半月沙龙”等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,在其菜单栏中查找“年报入口”或相关服务链接,按指引操作。

 

•   方式二: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等APP搜索“电子营业执照”小程序,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移动端进行填报。

 

3. 纸质方式报送

 

对于不具备线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,可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领取并填写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》,逐项如实填写后,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,由其代为录入公示系统。

 

二、线上填报流程详解(以PC端为例)

 

为确保您能清晰操作,以下为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进行线上填报的关键步骤指引:

 

1.  登录系统:进入“企业信息填报”页面,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(如“北京”),通过“工商联络员信息”或“电子营业执照”完成登录。

2.  填写基本信息:登录后,点击“年度报告填写”,仔细阅读《填报须知》并确认。系统将引导您填写通信地址、联系电话、存续状态、从业人数、网站或网店信息等。请注意,从业人数、资产状况等信息可选择“公示”或“不公示”。

3.  填写行政许可与网站信息:如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(如食品经营许可),请在“行政许可情况”中如实填写。如有网站或网店,也需相应填报。

4.  填写资产状况与党建社保信息:根据实际情况,填写营业收入、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(注意单位为“万元”)。私营企业还需填写党建信息和社保信息(参保人数、缴费基数等),这部分信息不对外公示。

5.  填写特种设备信息:如您使用特种设备(如电梯、锅炉、压力容器等),需填写“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数”和“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数”。这是近年新增的必填项。

6.  预览并提交公示: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,务必仔细检查。确认无误后,点击“提交并公示”按钮。系统提示“提交成功”后,年报方告完成。切记,仅保存未提交公示,不算完成年报。

 

三、重要提示与注意事项

 

1.  年报免费,谨防诈骗: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年报、信用修复等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到付快递等方式,冒充监管人员或中介,以“未年报”、“信用修复”等名义要求缴费。请广大经营者务必提高警惕,认准官方渠道(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市场监管局官方平台),切勿点击不明链接或向个人账户转账。

2.  信息真实准确:请务必如实填报各项信息。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,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 这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,在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投标、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。

3.  及时修改与补报:在630日前,如发现已提交的年报信息有误,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,修改后必须再次点击“提交并公示”。如果您往年有未报的年报,需先补报往年年报,才能报送本年度的年报。

4.  “其它自行公示信息”:除了年度报告,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取得及变动、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,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通过“企业信息公示系统”的“其他自行公示信息”栏目向社会公示。

 

结语

 

按时、准确完成年报,是每一位市场主体应尽的责任,也是积累自身信用、赢得发展机遇的基础。请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度重视,尽早安排,通过官方指定渠道完成年报报送。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,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。

 

如有任何疑问,可拨打当地12315服务热线,或前往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。

 

政策依据:

1.  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

2.  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)

3. 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精神

 

信息来源:本文综合参考“上海市场监管”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指南及“市场监管半月沙龙”相关内容。

(本文为通用性操作指引,具体填报界面、地方性要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,请以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平台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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